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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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發貨站再利用煤灰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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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300420950)號
  • 解釋日期
    2004-11-16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發貨站再利用煤灰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3年11月4日○○字第○○○○號函。

    二、該公司○○發貨站擬以煤灰調質、攙配產製混凝土用飛灰,其主要用途係作為混凝土添加料或波特蘭攙合物使用,該公司再利用之行為經查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煤灰之規定。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倘該公司○○發貨站營業事項屬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範圍,其規模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所稱之工廠者,則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

    正本:○○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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