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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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照相片沖洗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並請公告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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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經授工字第(09300201530)號
  • 解釋日期
    2004-11-23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照相片沖洗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並請公告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年11月11日○○字第○○○○號函副本及 貴公司93年11月8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函釋略以,若事業需經許可,則以許可法令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否則以一般商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此,所詢之相片沖洗業若無需經許可,則以本部為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部現已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中,尚無「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擬以該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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