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照相片沖洗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並請公告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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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經授工字第(09300201530)號
- 解釋日期2004-11-23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照相片沖洗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並請公告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年11月11日○○字第○○○○號函副本及 貴公司93年11月8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函釋略以,若事業需經許可,則以許可法令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否則以一般商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此,所詢之相片沖洗業若無需經許可,則以本部為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部現已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中,尚無「廢顯定影液」及「廢攝影膠片」,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擬以該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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