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資源回收廠製程是否屬再利用行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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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400205340)號
- 解釋日期2005-03-3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資源回收廠製程是否屬再利用行為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4年3月19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 貴公司將廠中煉鋼過程所產生集塵灰等含金屬氧化物之鎳、鉻、鐵、鎘金屬成分取出熔鑄為鋼錠之行為,係屬廠內自行再利用。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貴公司應將前述行業列入事業廢棄清理計畫書中,經○○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後,即得於廠內再利用。
正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綠基會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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