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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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400299180)號
- 解釋日期2005-04-13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4年3月31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倘 貴公司以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底灰,經分離所得之灰分,再利用作為水泥原料及顆粒保溫原料之用途,貴公司得逕依旨揭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用許可。
正本:○○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綠基會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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