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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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

  • 點閱次數 : 45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400634420)號
  • 解釋日期
    2005-07-25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事務所94年6月28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之廠(場)擬將製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依旨掲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廠(場)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後,即得為之,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正本:○○○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副本:綠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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