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集塵灰回收是否屬廠內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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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400598950)號
- 解釋日期2005-07-1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集塵灰回收是否屬廠內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4年7月8日(94)○○字第○○○○號函。
二、本案 貴公司擬將製程產出之集塵灰投入廠內電弧爐煉鋼製程,回收集塵灰所含之氧化鐵,屬廠內再利用行為。貴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於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正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保署、○○縣環保局、綠基會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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