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處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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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030000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03-21
- 解釋提要有關貴處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處113年3月15日桃海資字第113000333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 g/L以上)廢酸洗液。另前開來源未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適用,係基於廢酸洗液本身具有腐蝕特性之考量,並非因其有毒重金屬溶出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合先敘明。
三、有關事業廢棄物代碼歸屬之認定,非本署管理權責,爰針對經檢測有毒重金屬超過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之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惠請洽環保主管機關依上開原則及「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分類使用指引與判定原則」予以認定。 - 正本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 副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