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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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處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2
  • 工永字號
    第(產永字第11300300000號)號
  • 解釋日期
    2024-03-2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處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處113年3月15日桃海資字第113000333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 g/L以上)廢酸洗液。另前開來源未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適用,係基於廢酸洗液本身具有腐蝕特性之考量,並非因其有毒重金屬溶出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合先敘明。

    三、有關事業廢棄物代碼歸屬之認定,非本署管理權責,爰針對經檢測有毒重金屬超過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之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惠請洽環保主管機關依上開原則及「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分類使用指引與判定原則」予以認定。


  • 正本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 副本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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