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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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 貴縣轄內○○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具備煤灰再利用機構之資格疑義。

  • 點閱次數 : 51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400851760)號
  • 解釋日期
    2005-10-12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 貴縣轄內○○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具備煤灰再利用機構之資格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9月30日環署廢字第0940077053號函轉 貴局94年9月27日環衛字第0940036356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來函所示,旨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其他批發業事項,倘該公司從事燃煤發電廠及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燃煤鍋爐所產生飛灰之批發工作,該公司符合旨揭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中飛灰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另有關廢棄物代碼R-1101煤灰是否足以區分廢棄物來源疑義一節,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業務,請逕洽該署查詢。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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