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製程操作過程是否屬廢棄物再利用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95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0910300)號
- 解釋日期2022-10-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製程操作過程是否屬廢棄物再利用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1年9月27日OO字第111092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飛灰再利用用途列有「高爐爐石粉原料」,且依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飛灰再利用於該項用途者,其化學成分應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之要求,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貴公司主要製程產品為爐石粉,並於製程使用燃燒煙煤產生之熱氣進行爐石粉乾燥。倘前述乾燥製程所使用熱氣來自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且該鍋爐產出之飛灰化學成分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則將該飛灰再利用於爐石粉原料用途,尚符合上開煤灰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惟應將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