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縣環保局所轄○○鎮公所設置之○○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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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400988660)號
- 解釋日期2005-11-28
- 解釋提要函詢○○縣環保局所轄○○鎮公所設置之○○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大署94年11月18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來函所示,旨揭處理廠無工廠登記證,該處理廠擬將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酒類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作為培養土原料進行再利用,不符合旨揭管理方式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該處理廠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從事上述再利用行為。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