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貴縣所轄○○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受○○石業有限公司之廢鑄砂、爐碴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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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400984460)號
- 解釋日期2005-11-29
- 解釋提要函詢貴縣所轄○○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受○○石業有限公司之廢鑄砂、爐碴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 貴局94年11月18日○○○字第○○○○號副本函辦理。
二、經查○○石業有限公司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倘收受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為原料進行再利用,該石業有限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非屬上開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經濟部非○○石業有限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收受該石業有限公司堆置於場內之廢鑄砂、爐渣進行再利用,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正本○○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