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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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

  • 點閱次數 : 47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400985230)號
  • 解釋日期
    2005-12-08
  • 解釋提要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4年11月21月未具文號函。

    二、本案依來函所示,○○○○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製程所產生之氫氟酸,擬由 貴公司協助於該工廠內經加鋁鈉化合物加工製成冰晶石,屬廠內再利用行為。該工廠應依旨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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