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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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噴塗作業後之環氧(聚脂)樹脂粉體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0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131350)號
  • 解釋日期
    2020-02-0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噴塗作業後之環氧(聚脂)樹脂粉體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1月31日O字第0001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編訂「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事業廢棄物代碼「R-0201廢塑膠」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廢塑膠,以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廢藥水桶)。

    四、承上,非屬醫療用廢塑膠之事業廢棄物,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始得適用「R-0201廢塑膠」事業廢棄物代碼;惟有關事業廢棄物代碼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範疇,非屬本部權責。

    五、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附OO有限公司上開號函及附件影本1份,有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適用疑義,惠請貴署依權責函復該公司,並請副知本局。


  • 正本
    OO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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