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三廠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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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451380)號
- 解釋日期2021-05-03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三廠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10年4月16日高市環局OO字第1103371780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包含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對應再利用用途,其產品至少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用途,且依再利用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高壓蒸氣處理設備,且高壓蒸氣處理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三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附件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進行再利用;另再利用機構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併予敘明。
四、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利用產製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其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應依「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主要產品種類並加註產品用途,如:「233 水泥及其製品(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或預拌混凝土)」,方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五、另查國內電弧爐煉鋼廠未設置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設備,又依來函檢附旨揭公司製程質量平衡圖,其未列有高壓蒸氣處理設備及安定化(高壓蒸氣處理)製程單元,似未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對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用途之規範,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逕依權責卓處。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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