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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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廢木材再利用規定之疑義。

  • 點閱次數 : 58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401082660)號
  • 解釋日期
    2006-01-03
  • 解釋提要
    函詢廢木材再利用規定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未具日期管制編號○○○○陳情書。

    二、本案 貴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塑膠製造業),倘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木材,作為鍋爐燃料使用,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用途與再利用機構資格之規定,貴公司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隨函檢附經濟部工業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秘書室(管考科 列管編號92)、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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