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 貴縣所轄○○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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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197750)號
- 解釋日期2006-03-14
- 解釋提要函詢 貴縣所轄○○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3月7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倘旨揭公司以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底灰分別再利用於混凝土攙和物、混凝土粒料之用途,加工製成預拌混凝土,該公司得逕依旨揭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三、另倘該公司以上述飛灰及(或)底灰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之用途,加工製成瀝青混凝土,不符合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該公司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