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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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8項廢棄物再利用生產水洗砂及其後續流向,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點閱次數 : 52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374750)號
  • 解釋日期
    2006-05-01
  • 解釋提要
    函詢○○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8項廢棄物再利用生產水洗砂及其後續流向,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大署95年4月21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來函所示,倘旨揭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符合旨揭管理方式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之煤灰(底灰)、廢陶、瓷、磚、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旋轉窯爐碴(石)為原料,依該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之規定,經該公司加工、製造分別製成級配、陶、瓷、磚粉碎料、混凝土粒料、砂石等產品,該公司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編號7「廢陶、瓷、磚、瓦」,編號11「廢鑄砂」、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編號49「旋轉窯爐碴(石)」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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