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署為111年度O字第20739號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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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1110420)號
- 解釋日期2022-10-21
- 解釋提要有關貴署為111年度O字第20739號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本部交下貴署111年9月30日OOOOOOOOOOOOO字第11190697210號函辦理。
二、有關「依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管理方式四、(一)、13、(3)規定,『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產品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則如非公共工程之道路,而係私人工程之道路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是否可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部分:
(一)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二)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產品為CLSM者,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故倘欲將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產製之CLSM供作非公共工程之道路相關回填用途使用,因與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故應依上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始得為之。
三、有關「若私人工程之道路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不可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僅公共工程可使用,則本部針對私人工程及公共工程,就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之使用範圍規範有異之原因為何?」部分:
(一)如上開說明二、(一)及(二)所述,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二)故私人工程之道路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並非不可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而是應先依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至於私人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辦法附表就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之使用範圍規範有異之原因,主要係考量再利用運作的管理,公共工程有三級品管制度較為嚴謹,故公共工程得逕依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而私人工程須先經本部審查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四、有關「如係私人工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為之工程(並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而將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使用於上開工程之填平魚塭堤岸通道基底、道路基底等用途,是否符合管理辦法之規定」部分:
(一)將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使用於上開私人工程之填平魚塭堤岸通道基底、道路基底等用途,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不符,故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本部許可核准,始得為之。
(二)倘該私人工程未經本部許可,逕行將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CLSM產品使用於填平魚塭堤岸通道基底、道路基底等用途,則已違反管理辦法規定。 - 正本臺灣OO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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