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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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貴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提案建議將中藥渣事業廢棄物准予供應農戶或家庭自製有機肥疑義。

  • 點閱次數 : 76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451710)號
  • 解釋日期
    2006-05-22
  • 解釋提要
    函詢貴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提案建議將中藥渣事業廢棄物准予供應農戶或家庭自製有機肥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5年5月5日○○○字第○○○○號函副本辦理(同函正本諒達)。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屬自然人之農戶或家庭,不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前開管理方式編號48、植物性中藥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以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且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並符合相關運作管理規定。本案倘符合上開管理方式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之農戶,得逕依該管理方式編號48、植物性中藥渣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 正本
    ○○縣政府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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