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擬增設製程暨收受金蝕刻廢液進行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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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407020)號
- 解釋日期2006-05-25
- 解釋提要函詢擬增設製程暨收受金蝕刻廢液進行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5月3日(95)○○○○第○○○○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査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以及甲級廢棄物處理廠,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案倘 貴公司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金蝕刻廢液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份供參。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