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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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513160)號
- 解釋日期2006-06-01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5年5月22日○○○○字第○○○○號函。
二、本案依來函所示,旨揭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倘將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再利用於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之用途,加工製成爐碴(石)粒料、砂石之產品,則該公司符合旨揭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之規定,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三、倘該公司擬以上述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為原料,直接再利用於道路工程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則該公司應另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文件,始得向電弧爐煉鋼爐碴產生者取用並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