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本局查明煉鋼後之爐石或爐碴,鋼鐵工廠有無任何使用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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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561960)號
- 解釋日期2006-06-28
- 解釋提要函請本局查明煉鋼後之爐石或爐碴,鋼鐵工廠有無任何使用之價值。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5年6月16日○○○○95簡○○○○字第○○○○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淮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另依據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經濟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經濟部於95年3月24日以經工字第09504601570號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機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收受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再利用於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四、本案 貴院函詢旨揭廢棄物之再利用一節,事業均可依上開辦法之規定對旨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 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等相關規定影本各1份供參。 - 正本○○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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