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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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請本局查明煉鋼後之爐石或爐碴,鋼鐵工廠有無任何使用之價值。

  • 點閱次數 : 80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561960)號
  • 解釋日期
    2006-06-28
  • 解釋提要
    函請本局查明煉鋼後之爐石或爐碴,鋼鐵工廠有無任何使用之價值。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院95年6月16日○○○○95簡○○○○字第○○○○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淮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另依據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經濟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經濟部於95年3月24日以經工字第09504601570號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再利用機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收受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化鐵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再利用於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四、本案 貴院函詢旨揭廢棄物之再利用一節,事業均可依上開辦法之規定對旨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 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等相關規定影本各1份供參。
  • 正本
    ○○高等行政法院
  • 副本
    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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