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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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536570)號
- 解釋日期2006-07-04
- 解釋提要函詢○○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大署95年6月14日○○○字第○○○○號函辨理。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以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並至少生產有機質肥料、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隔間用輕質粒料、人工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等之其中一項產品;另編號24「紡織污泥」之規定,以紡織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限定棉、毛紡紗業及棉、毛梭織布業之紡織污泥)、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並至少生產有機質肥料、保溫材料、防火建材、人工粒料或其他相關產品等之其中一項產品,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來函所示,○○○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倘該公司向○○縣環境保護局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項目中所包含上開編號23之漿紙污泥及編號24之紡織污泥,係再利用於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等之用途,而製成水泥及水泥製品或其他非金屬礦物產品,則符合上開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得逕依該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