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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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再利用機構委託他家業者至事業載運廢酸蝕刻液進行再利用,並派員會同載運,其清除方式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或第4款之規定疑義。

  • 點閱次數 : 77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576560)號
  • 解釋日期
    2006-07-10
  • 解釋提要
    函詢再利用機構委託他家業者至事業載運廢酸蝕刻液進行再利用,並派員會同載運,其清除方式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或第4款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22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 代為清除,亦得由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 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惟上開清除行為仍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廢棄物清理 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即自行清除係指以自有設施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且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合先敘明。

    三、本案○○化工有限公司是否為合法運輸業者,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請妥為查明。
  • 正本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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