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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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 貴廠碘化鉀廢液回收提濃行為,是否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規範需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疑義。

  • 點閱次數 : 88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571030)號
  • 解釋日期
    2006-07-12
  • 解釋提要
    函詢 貴廠碘化鉀廢液回收提濃行為,是否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規範需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6月23日○○○○字第○○○○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又同條第3項規定,非屬上開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查目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所公告55種再利用廢棄物之種類,尚不含碘化鉀廢液,爰 貴公司擬將製程中所產生之低濃度碘化鉀廢液委託他廠進行提濃回收,得與該受委託廠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向經濟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並經經濟部許可後,即得為之。

    四、隨函檢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冊供參。
  • 正本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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