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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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燃煤電廠煤灰應用於港區填築,是否適用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201057500)號
  • 解釋日期
    2023-09-0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燃煤電廠煤灰應用於港區填築,是否適用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2年8月31日O環字第112810844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煤灰得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另依本局106年12月1日工永字第10601091300號函釋,所稱「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惟再利用作為天然形成之凹地或非法盜採陸上砂石致產生之窪地等回填用途者除外,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公司來函說明擬與OO港務分公司洽談將燃煤電廠煤灰應用於港區填築,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辦理三階段工作一案,倘該填築行為係基於各類工程(如電力設施、建築、土木、水利、交通、景觀綠地設施等)之需要,且經填實後有工程之施作,則可適用上開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

    四、承上,煤灰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時,倘同區域單次或累積填築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者,則該工程之定作人或委託人,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辦理環境監測相關事宜。


  • 正本
    OOOOOOOO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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