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級配再利用產品擬使用於太陽能發電系統專區用地是否符合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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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601092790)號
- 解釋日期2017-12-1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級配再利用產品擬使用於太陽能發電系統專區用地是否符合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2月4日○○(環安)字第106120400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以下簡稱級配粒料)者,僅限用於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鋪面工程之用途,且其使用應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公尺以上,且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前開所稱「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定義之土地,合先敘明。
三、一般農業區範圍內之土地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使用,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限制使用土地或區位者,始得作為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但僅限作為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使用。
四、另經變更編定之土地,倘其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因故遭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並經主管機關通知維持或變更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者,應重新判定使用地點之合法性,且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限制使用者,應採取恢復原狀之措施。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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