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貨運行(交通公司)承載再利用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認定事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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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728460)號
- 解釋日期2006-08-25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貨運行(交通公司)承載再利用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認定事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8月16日95○字第08008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1.事業自行清除。2.再利用機構清除。3.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4.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5.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查 貴公司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得依上開辦法第13條第3款與第4款之規定,代為清除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wt%之粗液;惟 貴公司從事上述清除行為仍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並依上開辦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 正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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