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事業產生之廢耐火磚(材)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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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738690)號
- 解釋日期2006-08-31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事業產生之廢耐火磚(材)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5年8月24日○市環局四字第0950036391號函。
二、依據旨揭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以事業產生之廢陶、瓷、磚、瓦(屑、塊、粉),再利用於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機構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且應至少生產陶、瓷、磚、瓦或其粉碎料、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相關建築材料、產品之其中一項(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另再利用於瀝青混凝土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廢陶、瓷、磚、瓦文件向廢陶、瓷、磚、瓦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查「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本案倘再利用機構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耐火磚(材),先經破碎、分選或研磨等前處理,再利用於耐火磚原料或粉碎料、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加工製成耐火磚或其粉碎料、粒料、瀝青混凝土或相關建築材料、產品(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該再利用機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7、「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惟該再利用機構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 正本○○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