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擬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採用石材廢料、石材污泥作為深層海水生技園區工程之基地填高材料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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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777320)號
- 解釋日期2006-09-0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擬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採用石材廢料、石材污泥作為深層海水生技園區工程之基地填高材料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縣政府95年8月24日○○○字第09501165142號函辦理(同函副本諒達)。
二、本案倘 貴公司以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下腳料及在石材切割或研磨製程產生之污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應依旨揭管理方式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編號13「石材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石材廢料與石材污泥之文件向石材廢料與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
三、上開工程如屬私人工程時,應於向○○縣政府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石材廢料與石材污泥之來源、用法與數量等,並經建築師或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章後,提送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編號13「石材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作業;另上開工程如屬公共工程時,則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石材廢料與石材污泥之文件,始得向石材廢料與石材污泥產生者取用後,進行再利用作業。 - 正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縣政府、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