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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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辦理再利用檢核申請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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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653300)號
  • 解釋日期
    2006-09-1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辦理再利用檢核申請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方式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8月27日(95)○企字無具文號函。

    二、關於所詢 貴公司之再利用機構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節,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編號7、廢陶、瓷、磚、瓦;編號11、廢鑄砂;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編號13、石材污泥;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及編號16、化鐵爐爐渣(石)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之規定,將上開經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前述廢棄物之文件向前述廢棄物產生者取用。

    三、關於 貴公司於所設置棄土場收受經濟部公告煤灰等多項得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用途之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合法性一節,前經內政部營建署91年7月31日營署綜字第0912912020號函示,依該部90年10月19日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其執行認定係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職司,並屬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本局並以91年8月15日工永字第09100273080號函復 貴公司,由○○縣政府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逕為認定在案。

    四、另所詢上開管理方式編號11「廢鑄砂」、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等再利用種類,其運作管理中規定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並不限於再利用現場必須具備上述相關處理設備。
  • 正本
    ○○企業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縣政府建設局、○○縣政府、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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