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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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 貴縣所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再利用煤灰(飛灰)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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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757090)號
  • 解釋日期
    2006-09-15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 貴縣所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再利用煤灰(飛灰)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5年8月25日○縣環四字第0950801837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以燃煤發電廠及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再利用於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人工粒料原料等用途,其再利用機構倘為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營業項目應為製造業或批發零售業,且其產品或商品至少為高爐爐石粉、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材料、人工粒料、其他相關產品或前述產品之原物料或回收物料之其中一項,另該再利用機構倘為製造業者,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本案依來函所示,再利用機構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包括建材批發業及回收物料批發業,擬從事燃煤發電廠及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燃煤鍋爐飛灰之買賣業務,係屬符合飛灰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惟該再利用機構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 正本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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