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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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陳「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對於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疑政策執行管理輔導不確實,請政府機關能儘速檢討改進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5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731400)號
  • 解釋日期
    2006-09-2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陳「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對於工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疑政策執行管理輔導不確實,請政府機關能儘速檢討改進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8月26日○○(環)字第950050號函。

    二、本案有關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係邀請學者專家與相關單位及工業同業公會共同研商,對於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及再利用可能產生二次污染之防範等要項,經與會單位充分討論,並綜合各方之意見後,始予以修訂公告在案,合先敘明。

    三、查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與編號32、「廢酸洗液」,係周詳考量該廢液可再利用濃度之經濟效益、再利用用途之多樣化、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及應產製產品之項目等條件予以規範,其再利用用途非僅限於產製氯化鐵,亦包括氯化亞鐵、多元氯化鋁等。

    四、貴公司來函所陳內容,本局已錄案納入嗣後修正前開管理方式之參考;惟有關工業廢酸非法排入河川、倒入山谷地區所涉違法行為之稽查業務,甲級廢棄物處理廠設立與營運生存空間,「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周嚴性等疑義,係屬環保主管機關權責,宜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
  • 正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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