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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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企業有限公司(原名○○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行政處分之限期改善內容部分事涉經濟部所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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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0786310)號
  • 解釋日期
    2006-09-27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企業有限公司(原名○○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行政處分之限期改善內容部分事涉經濟部所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貴局95年9月8日○環廢字第0950032452號致本部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略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上開法令規定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惟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無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訂定有關處罰之規定;倘事業或再利用機構違反上開辦法時,仍須回歸「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本案○○企業有限公司租(購)○○工業區土地,擬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惟經查該公司尚未完成建廠及取得工廠登記證,非屬上開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倘該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貯存、清除、處理相關規定,自應依該法相關罰則規定辦理。
  • 正本
    ○○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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