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指導辦理晶圓研磨矽沙收購許可證明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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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828780)號
- 解釋日期2006-10-1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指導辦理晶圓研磨矽沙收購許可證明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復 貴公司95年9月28日○○字第0951號函暨95年10月11日951011001第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查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轄內之事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貴公司擬以上開事業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原料進行再利用,應依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學園區管理局)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倘 貴公司擬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出之研磨矽沙粉為原料進行再利用,生產半導體晶圓,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申辦工廠登記,以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有關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為限之規定,再依據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並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收受上述研磨矽沙粉進行再利用。 - 正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