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廢潤滑油可否依一般事業廢棄物申請個、通案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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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829340)號
- 解釋日期2006-10-23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廢潤滑油可否依一般事業廢棄物申請個、通案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復 貴公司95年9月27日○○字第095092701號函。
二、經查廢潤滑油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屬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依該署訂頒「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倘業者擬收受非屬該署公告應回收之廢潤滑油外之其他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油為原料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並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有關本局「資源化工業網」呈現「○○有限公司○○廠」與「○○有限公司」從事廢潤滑油處理業務疑義一節,經查其資料來源係連結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之網頁資料,因事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及身分核發業務,係屬該署主管之業務,本局將副知環保署,並請該署釋疑。 - 正本○○實業有限公司(不含附件)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