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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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點閱次數 : 60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434360)號
  • 解釋日期
    2002-12-06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11月25日91○○字第911125號函。

    二、貴公司擬於廠內自行再利用所回收處理廢棄物(廢電腦、PCB)產生之剩餘「玻璃纖維樹脂粉」及「錐管玻璃」,生產製成人造大理石、圍牆磚與人造藝品,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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