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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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434360)號
- 解釋日期2002-12-06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11月25日91○○字第911125號函。
二、貴公司擬於廠內自行再利用所回收處理廢棄物(廢電腦、PCB)產生之剩餘「玻璃纖維樹脂粉」及「錐管玻璃」,生產製成人造大理石、圍牆磚與人造藝品,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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