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 貴公司承攬○○縣政府之「○○坑洞回填工程」,可否採用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為工程填地材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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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830920)號
- 解釋日期2006-10-24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 貴公司承攬○○縣政府之「○○坑洞回填工程」,可否採用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為工程填地材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9月29日○○字第9509291號函。
二、本案依來函附件「○○坑洞回填工程計畫書」所示,回填材料限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與表土,不包括事業廢棄物。倘 貴公司擬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之煤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石材污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於旨揭工程作為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貴公司應向○○縣政府申請該工程核准使用上開事業廢棄物之文件後,始得檢具上述文件向該事業廢棄物產生者取用,並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編號7「廢陶、瓷、磚、瓦」、編號11「廢鑄砂」、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編號13「石材污泥」、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編號16「化鐵爐爐碴(石)」、編號45「旋轉窯爐碴(石)」之規定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惟 貴公司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 正本○○營造有限公司
- 副本○○縣政府、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