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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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0960150)號
- 解釋日期2006-10-26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10月17日95○○○字第1017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查印刷業係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倘印刷工業者將印前作業所產生之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於廠內自行用銀回收設備回收廢液中銀之行為,係屬廠內自行再利用,該業者應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