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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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鑽孔製程產生之廢下墊板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廢木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200966710)號
  • 解釋日期
    2023-08-2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鑽孔製程產生之廢下墊板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廢木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2年8月11日O環事字第112007062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歷往函釋,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針對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依立法本意,「廢木材」係指單純木材材質,故倘木材材質以外雜物無法明確分離者,則不適用,併予敘明。

    四、查國內尚未訂有木材材質重量百分比測定之標準方法,故本局前以109年7月6日工永字第10900654740號函(正本諒達)建議可參考國外相關檢測方法(包含LY/T 2558-2015 人造板生產用回收木材檢驗方法)執行檢測,且經檢測符合上開要件者,始得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另上開判定要件雖無言明先後順序,但依前開國外方法之混雜物比例試驗步驟,應是雜物可明確分離者,始可秤重計算木材重量百分比。

    五、有關未經認證之檢測報告可否作為裁罰依據部分,現行無規範事業單位應委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廢木材相關檢測,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裁罰非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其相關疑義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六、有關再利用廢木材產製之產品,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訂之產品原物料、添加物代碼,及經查國內再利用機構經各該縣市政府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用途產品為固體再生燃料者,其產品代碼名稱登載為「170044固體再生燃料(SRF)」;再利用用途產品為燃料(如破碎料或木屑)者,其產品代碼名稱登載為「140017木屑」或「170399其他燃料」。此外,基於管理一致性,再利用產品為固體再生燃料者,明定相關運作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相關規定,但涉及空氣污染防制部分,仍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管制。


  • 正本
    OO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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