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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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3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1048150)號
  • 解釋日期
    2006-12-19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12月8日(95)○○字第1208號函。

    二、依據旨揭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再利用機構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且生產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上開其他相關產品係指與水泥名稱、功能相似之產品,例如:卜特蘭水泥、輸氣卜特蘭水泥、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高爐水泥、高爐礦渣水泥等,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所示之,事業領有產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工廠登記證,惟其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之營業項目不包括水泥或其他相關產品之製造,爰該事業未符上開管理方式編號39、「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之規定。該事業倘擬收受自來水淨水場淨水處理所產生之脫水污泥,再利用於水泥原料以外之其他用途,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再利用許可申請,並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
    ○○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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