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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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之「人工粒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等相關名詞定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79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1047630)號
  • 解釋日期
    2006-12-22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之「人工粒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等相關名詞定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5年12月6日○○字第951206號函。

    二、粒料為我國國家標準(CNS)之標準用語,係指製造水泥砂漿或混凝土時,與水泥及水混合之天然沙、人造砂、卵石、碎石及其它相似材料。另依據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之定義,人工粒料主要為溶碴(slag)而非金屬產品,其主要成分為石灰質之矽酸類(Aluminousilicates)、矽酸鹽類(Silicates)或其它鹽類,產自煉鋼過程中,鼓風爐(Blast Furnace)內和熔鐵同時產生之物。此外,人工輕質粒料(Light Weight Aggragate)之製造方式,係將膨脹性黏土(Expansion Clay)、頁岩(Shale)等加高溫煆燒而成,合先敘明。

    三、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針對「人工粒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爐碴(石)粒料」、「道路工程粒料」、「輕質粒料」、「隔間用輕質粒料」等再利用產品,均依其用途訂定管理方式,爰再利用機構倘擬生產上開產品,應依上開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

    四、另查「工程填地材料」於我國國家標準(CNS)中並無定義,倘再利用機構擬依前開管理方式之規定,從事工程填地之再利用作業,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文件,始得向產生者取用,進行再利用作業。
  • 正本
    ○○砂石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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