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運輸業者網路申報之清除者介面營運紀錄申報事宜及GPS即時追蹤系統稽查所見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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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501116560)號
- 解釋日期2007-01-03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運輸業者網路申報之清除者介面營運紀錄申報事宜及GPS即時追蹤系統稽查所見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5年12月26日95路○字第1226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亦得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惟該受委託之運輸業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仍應依上開辦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關運輸業者依前開辦法第13條之規定,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作業,所涉申報事宜之疑義以及GPS即時追蹤系統之稽查相關問題,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業務,請 貴公司逕洽該署查詢辦理。 - 正本○○貨運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