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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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運輸業者網路申報之清除者介面營運紀錄申報事宜及GPS即時追蹤系統稽查所見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9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501116560)號
  • 解釋日期
    2007-01-03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運輸業者網路申報之清除者介面營運紀錄申報事宜及GPS即時追蹤系統稽查所見之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5年12月26日95路○字第1226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亦得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惟該受委託之運輸業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仍應依上開辦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關運輸業者依前開辦法第13條之規定,從事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作業,所涉申報事宜之疑義以及GPS即時追蹤系統之稽查相關問題,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業務,請 貴公司逕洽該署查詢辦理。
  • 正本
    ○○貨運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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