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感應電爐爐碴(石)經破碎後之爐碴(石)及篩分後之細砂粉,是否屬產品、品質標準認定,及其後續販售用於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7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052200)號
- 解釋日期2007-01-12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感應電爐爐碴(石)經破碎後之爐碴(石)及篩分後之細砂粉,是否屬產品、品質標準認定,及其後續販售用於工程填地材料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奉 交下 大署96年1月5日環署督字第0950101495號函辦理。
二.查粒料為我國國家標準(CNS)之標準用語,我國目前業已制定混凝土粒料(CNS1240)、圬工灌漿用粒料(CNS2466)、圬工砂漿用粒料(CNS300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CNS3691)、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CNS11890)、瀝青粒料(CNS12389)等國家標準。倘再利用機構擬收受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與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再利用於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得逕依旨揭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需申請再利用許可,合先敘明。
三.本案來函略以再利用機構收受金屬基本工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與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其它不同煉鋼製程產生之類似爐碴(石)不屬之),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再利用於爐碴(石)粒料原料、砂石原料之用途,加工製成爐碴(石)粒料、砂石等相關產品,該再利用機構得逕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之規定進行再利用;至其製程所產出之爐碴(石)粒料及篩分後之細砂粉得視為其產品。惟其所涉再利用機構檢核事宜等相關疑義,係屬 大署主管業務,宜請卓處逕復。
四.另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道路工程粒料與工程填地材料非屬再利用機構所生產產品之範疇,倘再利用機構擬依該管理方式之規定,從事道路工程粒料或直接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之再利用作業,應由該再利用機構檢具工程核准使用文件,始得向產生者取用,進行再利用作業。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