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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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貯存場所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5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014160)號
  • 解釋日期
    2007-01-19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貯存場所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6年1月4日○字第0960104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惟上開再利用所涉及貯存事宜,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對於上開管理方式規定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者,其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但貯存事宜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所詢問再利用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營業場所和貯存場所為不同縣市,應如何申請再利用機構疑義一節,依據上開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爰再利用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記營業場所和其再利用廢棄物之貯存場所應以同一地點為原則。
  • 正本
    ○○國際環保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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