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國內廢乾電池處理業者從事廢乾電池處理行為與處理後之產品,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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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079500)號
- 解釋日期2007-01-19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國內廢乾電池處理業者從事廢乾電池處理行為與處理後之產品,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辦公室96年1月9日(96)○立字第09600109016號函傳真。
二.依據經濟部92年6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事業係指本法(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之除處理廢棄物屬本法(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查廢乾電池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依上開標準第3條規定,其相關回收清除處理事宜應依該署95年4月12日修正發布之「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至函詢○○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將其處理作業流程報本局核備同意在案一節,經查該二公司未曾向本局提出申請,惟○○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來函詢釋法規,未涉核備事宜。 - 正本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不含附件)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法委員○○○○○服務處、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國會聯絡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