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製程產出之鈦鐵礦氯化爐碴,擬售予相關客戶並依「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規定進行再生利用時,是否仍須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文件後再向 貴公司取用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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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150520)號
- 解釋日期2007-02-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製程產出之鈦鐵礦氯化爐碴,擬售予相關客戶並依「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規定進行再生利用時,是否仍須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文件後再向 貴公司取用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2月1日未具文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規定,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無筋混凝土粒料、 CLSM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地質改良材料,再生利用者須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且其主要產品為下列產品之一:無筋水泥製品、爐碴粒料、砂石、無筋預拌混凝土、地質改良劑或其他相關產品,然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或直接拌合CLSM者,不受上列之限制;另再生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向鈦鐵礦氯化爐碴產生者取用,合先敘明。
三.本案倘再生利用者擬將鈦鐵礦氯化爐碴直接再生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時,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再向 貴公司取用。
四.另再利用機構將鈦鐵礦氯化爐碴經再生利用製程產製之無筋水泥製品、爐碴粒料、砂石、無筋預拌混凝土、地質改良劑或其他相關產品,應將上述相關製品登記為工廠產品。
五.請 貴公司確實依照旨揭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2.鈦鐵礦氯化爐碴之相關規定,進行再生利用之運作,且再生利用用途之產品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並應符合工程施工規範。 - 正本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