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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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8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198210)號
  • 解釋日期
    2007-03-13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廠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6年3月5日環廢字第0960006540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合先敘明。爰倘事業再利用行為係屬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且依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則毋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辦理,亦毋需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
  • 正本
    ○○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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