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認定所產製之氧化錳是否屬於產品或產業用料之範疇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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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153750)號
- 解釋日期2007-03-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請本局協助認定所產製之氧化錳是否屬於產品或產業用料之範疇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2月12日○○○字第9602001號函。
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88年9月27日(88)環署廢字第0064651號函釋略以,原屬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如經該事業依法向工商管理單位登記為公司產品者,即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之事業廢棄物,合先敘明。
三.另查有關事業辦理工廠設立及變更登記,於填寫「工廠登記申請書」或「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時,須於該申請書上敘明其產品名稱。本案倘 貴公司向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工廠變更登記,於申請書上載明氧化錳為產品,並經縣(市)政府核定者,應可視為符合前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之產品登記,而非屬事業廢棄物。
四.依據經濟部95年9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530000130號函(如附件)說明二略以,「該廠如將廢棄物處理成其他產品之原料或用以製造、加工新產品則可登記為工廠產品,否則應依廢棄物處理」;玆因本案所涉及工廠變更登記事宜係屬地方縣(市)政府權責,請 貴公司逕向地方縣(市)政府提出工廠變更登記申請。 - 正本○○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室、財團法人臺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