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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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釀酒污泥、酒粕、酒精醪,是否可歸屬為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87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311450)號
  • 解釋日期
    2007-04-1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釀酒污泥、酒粕、酒精醪,是否可歸屬為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4月12日○字070412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且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前開法令第39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旨揭廢棄物倘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出,該等廢棄物則屬工業廢棄物;惟本案 貴公司來所敘釀造配製製程產生之廢酒糟、釀酒污泥、酒粕、酒精醪,應否歸屬為農業廢棄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責,請 貴公司逕洽該署辦理相關認定事宜。
  • 正本
    ○○○生態農業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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